(2017)粤018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杨海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杨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海容,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杨海容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海容应承担罚金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艺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