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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双贵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双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1号罪犯谢双贵,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芙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双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双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2分。2016年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双贵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双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