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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朱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朱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2765号原告: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孙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耕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芬,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货款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车架,欠货款9500元,并书写了欠条。诉讼中给付3000元。被告朱玉芬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双方间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所欠货款应予给付,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朱玉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州祥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货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玉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