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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褚广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褚广禄,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广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