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弢、李旌劼与方瑞祥、陈诤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弢,李旌劼,方瑞祥,陈诤,方冉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2762号原告:李弢,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旌劼,男,200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李弢,系李旌劼父亲,年籍同原告李弢。被告:方瑞祥,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诤,女,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冉冉,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指定代理人:方瑞祥(系方冉冉父亲),年籍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茂良,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弢、李旌劼与被告方瑞祥、陈诤、方冉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诉请要求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迎鸿街XXX号房屋的动迁安置利益。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分割动迁所得的份额,应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无论是原动迁房屋还是后来的安置房屋所在地均在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