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于凤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伟,于凤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220号原告:王晓伟,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凤军,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晓伟与被告于凤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