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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于凤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伟,于凤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220号原告:王晓伟,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凤军,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晓伟与被告于凤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