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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禄忠、张文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禄忠,张文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禄忠,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湖南永州人,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张文豹,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安徽安庆人,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禄忠与被执行人张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37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