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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小挥与程柔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挥,程某微,吴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288号原告黄小挥,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鄢正雄,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微,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吴某华,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黄某挥诉被告程某微、第三人吴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缓交,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挥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睿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