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