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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苏海君与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君,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641号原告:苏海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鑫,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海君与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苏海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苏海君负担。审判员  马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