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口腔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市口腔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37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华,山西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口腔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南肖墙**号(口腔医院*层)。法定代表人:杜秀峰,院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口腔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