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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森与陈功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陈功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6747号原告刘森,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委托代理人夏宗成,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功勋,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森诉被告陈功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功勋辩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刘森在车辆上,此时原告身份属于车车上人员,豫A×××××号车未在本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故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车辆豫A×××××投保时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是事故发生在滴滴打车过程中,改变了车辆实用性质,以致保险标的程度增加却未通知本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诉讼费本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陈功勋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郑州××东新区普惠路普惠路小学门口接需要滴滴打车的原告,由于被告陈功勋操作失误提前发动车辆,车辆压住原告左脚,致使原告受伤。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警第六大队认定,被告陈功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森无责。豫A×××××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证期内。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森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1.07元,已由被告陈功勋垫付。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误工费4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森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