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义永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永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永辉,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永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义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义永辉伙同义某(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厚街镇康某路365牛仔店伺机盗窃。期间,义某负责看风,义永辉趁被害人刘某结账时,盗走刘某大衣口袋里的OPPO牌手机(价值不详)。得手后,义永辉等人逃离现场。当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康某路华润商场对出街道将义永辉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义永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义永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义永辉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义永辉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扒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义永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义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