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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陈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忠,陈红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107号原告:陈文忠,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师宗县人,农民,住师宗县。被告:陈红春,男,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陈文忠与被告陈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文忠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