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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02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全南县贸易广场D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均,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永明,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明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