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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飞与李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李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381号原告:张飞,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猷,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李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