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王秀梅、邓道平、姜先新、乔辉、马守云、付士亮、张纪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王秀梅,邓道平,姜先新,乔辉,马守云,付士亮,张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3连居民,住萝北县名山农场汇丰小区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邓道平,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5连居民,住萝北县名山农场场部。被执行人姜先新,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3连居民,住萝北县名山农场社区B区5委8栋2号。被执行人乔辉,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社区书记,住萝北县名山农场社区B区二委4栋1号。被执行人马守云,男性,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被执行人付士亮,男性,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被执行人张纪凤,女性,汉族,无职业,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王秀梅、邓道平、姜先新、乔辉、马守云、付士亮、张纪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