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可平与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三喜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可平,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三喜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可平,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三喜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福山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1747892Q。负责人:侯小平,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可平因与被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三喜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可平以与被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三喜煤矿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可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可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可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