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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虎、刘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刘妹,王少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华,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妹,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甫,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虎、刘妹因与被上诉人王少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王虎、刘妹提交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15日以王虎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以及王虎自2014年以后向王少甫的转账明细等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交付的基本事实不清,且可能与2017年3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王虎涉嫌诈骗罪提起的公诉有交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虎、刘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