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与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797号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住址: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建宇,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和、宋雄昌,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19楼J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616193263法定代表人:郭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与被告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承担。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