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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彭莎,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彭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35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危晶红,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彭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