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开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远,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远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涛、检察官助理赵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开远因受生活琐事刺激意图“找钱”,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老街195号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茶馆,见何某某等人正在打牌,上前将牌桌上的几十元钱抓到自己面前,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威胁何某某等人给自己凑齐200元,何某某没有理会。杨开远便用折叠小刀将何某某划伤,致何某某左手第3、4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开远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何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开远赔偿了何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出院证、扣押清单、谅解书、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开远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开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开远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开远因受生活琐事刺激意图“找钱”,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老街195号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茶馆,见何某某等人正在打牌,上前将牌桌上的几十元钱抓到自己面前,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威胁何某某等人给自己凑齐200元,何某某没有理会。杨开远便用折叠小刀将何某某划伤,致何某某左手第3、4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案发后,杨开远赔偿了何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开远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何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6日上午,杨开远主动前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何埂派出所投案,系自动投案。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杨开远1966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4.辨认笔录,证实何某某从10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杨开远;杨开远亦辨认出何某某(即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均辨认出杨开远。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杨开远指认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何某某经营的茶馆为作案现场。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从杨开远处提取到作案使用的水果刀(刀身全长16厘米)并予以扣押。7.涉案刀具认定书,证实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从杨开远处提取的作案用刀系管制刀具。8.出院证,证实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何某某左手第3、4指伸指肌腱开放性断裂、左手背皮肤软组织挫裂伤。9.被告人杨开远的供述,证实他绰号“黑狗”。2016年10月17日上午,他在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街上找走丢的精神病儿子。因为家里急需用钱,而且电话里又遭兄弟媳妇骂了。他就来到何某某的茶馆。当时茶馆有桌人在打牌。他就来到麻将桌旁,何某某的对面,让何某某给他准备200元钱。何某某没有理睬。他心里有气就将皮带上的水果刀拿出来,打开刀后他就将何某某手扎伤了。他看到何某某手在流血,他兄弟就来拉他。他就在那里让大家报警说他抢人。10.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他认识绰号“黑狗”的人,也就是杨开远。2016年10月17日上午9点过,他在何埂镇自己开设的茶馆打牌。当时茶馆只有一桌人在打牌。杨开远突然就来到茶馆,并把桌上的60块钱拿到面前,并且很凶的要他们凑齐200元钱,否则就杀人。他们都没理他,没有拿钱也没有动。杨开远看大家都没有动就拿出刀,并将刀打开,且再次要求他们凑200元钱。他们仍然没有理他。杨开远就让他们报警抢人。这句话说了几句后,打牌的人都站起来走到旁边了。只有他坐在桌子上。他是双手放在桌子上的。杨开远便用刀向他手扎过来,他想躲但没有躲开。刀就将手背食指和中指连接地方划伤了。杨开远的兄弟杨兵就过来将他送到永川人民医院。事发后,杨开远赔偿了他3000元。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开远是他亲哥哥。2016年10月17日早上,他在何埂镇赶场。他遇见了杨开远,杨开远让他下午帮其儿子送到精神病医院,他答应后便分开了。大概半个小时后,杨开远打电话让他到何某某的茶馆。他到茶馆后看见杨开远站在麻将桌边,并让桌上的人凑200元钱。他觉得事情不对就上去劝,杨开远让他滚并说再闹连他一起打。他觉得杨开远也没弄出好��事情就没有管。杨开远将桌上的几十元钱放到自己面前,并再次要求桌上人凑钱,但大家都没理他。杨开远见状便拿出刀来,桌上的人都起身走了,只有何某某还坐在那里。杨开远就拿刀剁向何某某,何某某没有躲掉,左手就被划到了。他见出了事情,就将杨开远拖到外面。拖出去正好看见杨开远老婆来了。他就让杨开远老婆将杨开远带回去。他又陪何某某到了医院治疗。1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几号的一天,他和何某某还有“罗毛子”等人在何某某的茶馆打牌。杨开远走进茶馆,很凶的对他们说要凑200元钱。同时将桌面上的钱全部揽到自己面前。他们都没有动也没有拿钱。然后,杨开远就不知从哪里掏了一把刀出来,并且说今天收不到200元钱就要杀人。这句话他一直在念,但仍没有人拿钱。杨开远就越来越激动,还让他们报警抢劫。他看杨开远越来越激动,就先起身离开了。杨开远拿着刀到处乱划。当他走到茶馆门口时,看见杨开远的弟弟杨兵将何某某扶出来了。何某某左手都是血。1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几号的时候,当天赶场。他在何某某的茶馆打牌。打了一阵后,杨开远就冲进来了,并径直走到麻将桌旁。杨开远就对他们说必须给他凑齐200元钱。他们都没有搭理他。杨开远看他们都没有反应,就从皮带上摸出一把刀,并扎向何某某的手部,何某某没有躲掉便被扎伤了。1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事发当天在何某某的茶馆打牌。打了几轮过后,一个瘦高的中年人进来了。那个人进来后先是将桌上的几十元钱抓起往桌上一拍,然后就说今天老子收不到200元钱就要杀人,还说让他们报警抢人。男子看到他们都没动静,就从衣服里摸出一把刀,并用刀扎向何某���的手部,何某某没有躲掉便被扎伤了。他不认识那个瘦高的男子,后来听说叫“黑狗”。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开远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采用持刀加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当场交出财物,该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开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开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秦德芬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