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姚正义与宋银振、杨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义,宋银振,杨娟,施永奇,桑守喜,吴丕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195号原告:姚正义,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宋银振,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杨娟,女,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施永奇,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桑守喜,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吴丕美,女,196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原告姚正义诉被告宋银振、杨娟、施永奇、桑守喜、吴丕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立案。原告姚正义诉称:被告宋银振、施永奇与原告姚正义口头协商,为宿迁市交通投资公司下属企业建设处供石子,姚正义负责出资。2016年9月15,原告发现该石子款已由被告宋银振结清。后经结算,被告宋银振出具欠条一张,由被告施永奇担保。后被告宋银振给付3670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为排除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结果及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报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