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441王志与严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严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441号原告:王志,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严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原告王志已交诉讼费550元,应退还原告275元。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