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郜已蒙与张延峰、田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已蒙,张延峰,田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263号原告:郜已蒙,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延峰,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田耀利,男,约50岁,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张延峰丈夫。原告郜已蒙诉被告张延峰、田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郜已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耀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已蒙撤回对被告田耀利的起诉。审判员 王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