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学琴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琴,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琴,女,1976年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吴忠市。被执行人:王剑,男,1989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艳琴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豆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