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与李晓娅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李晓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69号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西山1组(工行片区)。经营者:曾起红,女,生于1989年3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娅,女,生于1962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与被告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李晓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黔江区红红农产品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谢 鹏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