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俊师与李建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师,李建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956号原告张俊师,男,34岁,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息县。被告李建党,男,汉族,地址:固始县,原告张俊师诉被告李建党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师诉称,2015年7月,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被告承包工地干活,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工钱3660元,诉讼中,被告已付2700元,下欠960元未付。被告李建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被告承包工地干活,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口头协商。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工钱3660元,诉讼中,被告已付2700元,下欠960元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劳务结算欠条一份,足以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口头约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应当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劳务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党欠原告张俊师劳务款96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