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李志永、邢台程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李志永,邢台程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739号原告:李慧敏,女,汉族,2013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志永,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邢台程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北107国道栋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52685603H。法定代表人:王文会,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负责人:杨少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敏诉被告李志永、邢台程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永、邢台程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李慧敏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