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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金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78号罪犯董金平,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金平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董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董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金平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董金平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8日因不按规定洗漱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