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维与张金秋、陈秀琴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张金秋,陈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金秋,男,194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秀琴,女,194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张维与张金秋、陈秀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的房屋迁出,并将该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张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225号与(2016)黑0103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