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92号申请人:刘晓红。被执行人: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晓红与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现已停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