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92号申请人:刘晓红。被执行人: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晓红与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现已停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