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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李西仁、付福眼、付眉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李西仁,付福眼,付眉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被执行人:李西仁,男,1957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付福眼,男,1963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付眉眼,男,1951年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原商初字第185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西仁、付福眼、付眉眼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3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