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志明、林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明,林卫星,厦门市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51号申请人:钟志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喜聪、林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卫星,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市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16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34699。法定代表人:林卫星。申请人钟志明与被申请人林卫星、厦门市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志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卫星、厦门市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0216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钟志明、钟清霞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一里3号1409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卫星、厦门市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0216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钟志明、钟清霞名下位于厦门市××区滨湖××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志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