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爱梅与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梅,马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30号原告:朱爱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马晓燕,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朱爱梅与被告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爱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爱梅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