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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爱梅与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梅,马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30号原告:朱爱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马晓燕,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朱爱梅与被告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爱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爱梅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