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与廉晓梅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廉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廉晓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廉晓梅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昊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