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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万春与梁延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万春,梁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0号申请人:李万春,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梁延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李万春与被申请人梁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