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迎晖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法人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长青街西面长安商业广场4区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77392313。法定代表人:吴东霖。委托代理人钟发煌,公司职员。被执行法人厦门迎晖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里区××枋××机场路安兜车站前,组织机构代码证61201108-5。法定代表人:陈正珉。申请执行人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迎晖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39384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船舶、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782.2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3604元、执行费580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2370.25元。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102370.25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