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玉华与马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华,马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马克健,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玉华与被执行人马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克健采取了搜查和拘留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77280.28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