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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灿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申请予以退回。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