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洪章与被告余世福、余莲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章,余世福,余莲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256号原告:余洪章,男。被告:余世福,男。被告:余莲花,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筝(系被告余世福之外孙女、被告余莲花之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华,青神县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洪章与被告余世福、余莲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余洪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余洪章负担。审判员  郑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