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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运杰诉被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杰,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唐运杰,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冬梅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运杰借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