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104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保荣申请执行金科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荣,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40号之八申请人:李保荣,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被执行人:金科,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28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金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金科所有的坐落于罗平县观音阁街302号的房屋1幢、坐落于罗平县蟠龙兰庭小区16幢401号的房屋1套,于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查封了三年;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X**号小型轿车于2016年4月12日被本院查封了二年,但未实际控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还有1284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