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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杨鑑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杨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7778089Y。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被执行人:杨鑑洪,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鑑洪应支付货款5827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58279元为本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杨鑑洪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6)粤0705执2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荣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