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志华、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王福军,李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30号申请人:郭志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福军,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李红芳,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郭志华与被告王福军、李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志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芳名下的鲁N×××××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国章以其所有的鲁N×××××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芳名下的鲁N×××××号车辆,期限为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查封担保人李国章名下的鲁N×××××号车辆,期限为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