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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志华、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王福军,李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30号申请人:郭志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福军,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李红芳,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郭志华与被告王福军、李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志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芳名下的鲁N×××××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国章以其所有的鲁N×××××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芳名下的鲁N×××××号车辆,期限为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查封担保人李国章名下的鲁N×××××号车辆,期限为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