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子有与王占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有,王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有,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古浪县土门镇王府村三组9号。被执行人:王占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结巴乡多若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有与被执行人王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甘A×××3霸道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王占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占福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车牌号为甘A×××3霸道小型越野客车。二、扣押期限为一年,即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