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传勇与杨继海、李燕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勇,杨继海,李燕,杨继伏,杨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680号原告:刘传勇。被告:杨继海。被告:李燕,系杨继海妻子。被告:杨继伏。被告:杨继忠。原告刘传勇与被告杨继海、李燕、杨继伏、杨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刘传勇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杨继海、李燕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其中300000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剩余350000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被告杨继伏、杨继忠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继海系朋友,杨继伏、杨继忠与杨继海系亲戚关系。2015年7月1日,债务人杨继海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800000元,于2016年6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具体还款期限和数额,被告杨继忠、杨继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杨继海依约还款150000元后再未还款,担保人杨继忠、杨继伏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杨继海、杨继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杨继海的户籍地为××市××区,杨继伏的经常居住地为××市××区,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继海、杨继伏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合法有效,本案四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杨继海、杨继伏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杨继海、杨继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省××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淑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