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学兵与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兵,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469号原告:陈学兵,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彬。原告陈学兵诉被告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学兵负担(原告陈学兵已预交)。审判员 邝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