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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296王祥炳与别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炳,别学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296号原告:王祥炳,男,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为花,女,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别学刚,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祥炳与被告别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祥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别学刚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炳撤回对被告别学刚的起诉。��25元,由原告王祥炳负担。审判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