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296王祥炳与别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炳,别学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296号原告:王祥炳,男,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为花,女,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别学刚,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祥炳与被告别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祥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别学刚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炳撤回对被告别学刚的起诉。��25元,由原告王祥炳负担。审判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