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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向文与王嘉烁、杨轶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文,王嘉烁,杨轶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文。被执行人:王嘉烁。被执行人:杨轶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文与被执行人王嘉烁、杨轶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向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王嘉烁、杨轶涵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6317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嘉烁、杨轶涵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王嘉铄、杨轶涵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